从8月25日起(周一),非上海领事馆户籍管辖范围内的申请人在提交准备材料申请签证时,选择用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作为居住证明材料者,必须另外一起提交电子版居住证查询画面的截图或目前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流动人口登记表原件才可作为居住证明材料提交。
上海领事馆管辖区域 :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四地。
不是上述四地户籍申请人需要异地办理签证业务者,能提交可证明在本领馆管辖区域居住满3个月以上居住证明材料, 可在上海签证申请中心办理业务。
※ 居住证明材料:[下面4个中选择一个提供]
1.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签发到手后居住满3个月,且在有效期内)
-提交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 居住证电子版打印出来(现场工作人员会核实)或目前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流动人口登记表原件一起提交
-没有居住证原件的情况下:居住证电子版打印出来提交(现场工作人员会核实)
2.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近3个月缴费记录)
3.社会保险缴费凭证(近3个月缴费记录)
4.学信网《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仅限在读(毕业后不可以作为居住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