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型 | 编号 | 签发对象 | 操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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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短期就业者 | C-4 | 以短期演出、广告、时装模特、讲课、讲演、研究、技术指导等营利目的进行短期就业活动者 | 查看 | |
2 | 求职人员 | D-10-1 | - 世界200强大学(院)毕业 - 具有世界500强企业工作经验者 - 最近3年内韩国国内专科大学以上毕业者 - 在韩国国内研究机关等研究课程结业并取得学士学位以上者 - 其他驻外使领馆长特别认定的人员 | 查看 | |
3 | 技术创业准备者 | D-10-2 | 持有学士以上学位(含学位预授予者),同时拥有知识产权或准备运用专项技术来创业的申请者 | 查看 | |
4 | 教授 | E-1 | 具备《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外国人,希望在专科大学以上教育机构以及其他与此相当的机构从事专业领域的教育、研究、指导活动的人员 | 查看 | |
5 | 普通会话讲师等 | E-2-1 | 具备法务部长官所指定资格条件的外国人,希望在外国语专门学院、小学以上的教育机构及其附属语言学研究所,电视台及企业的附属语言学研修院,以及与此相当的机构或团体从事外语会话指导的人员 | 查看 | |
6 | 学校辅助教师等 | E-2-2 | 具备法务部长官所定的资格条件的外国人,与教育部长官(市、道教育监)签订雇佣合同并希望在小学、初中、高中从事外国语辅助教师工作的人员 | 查看 | |
7 | 研究者 | E-3 | 受韩国国内的公、私机构邀请,在各类研究所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或高科技产业技术的研发人员[教授(E-1)滞留资格者除外] | 查看 | |
8 | 技术指导者 | E-4 | 为提供自然科学领域的专业知识或者特殊产业领域的相关技术,受韩国国内公、私机构邀请的人员 | 查看 | |
9 | 专门职业者 | E-5 | 根据韩国法律被承认资格的外籍律师、注册会计师、医生以及其他具有国家公认资格,希望从事韩国法律所允许的法律、会计、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教授(E-1)滞留资格者除外 | 查看 | |
10 | 艺术演艺者 | E-6-1 | 从事具有盈利性质的有关音乐、美术、文学等艺术活动及专业电视演出的人员,以及希望根据《演出法》从事专业演艺活动的人员 | 查看 | |
11 | 酒店娱乐者 | E-6-2 | 根据《观光振兴法》,在酒店业设施场所及娱乐场所等地从事演出或演艺活动的人员(不包括音乐、美术、文学等艺术活动,专业演戏或依照《演出法》而进行的专业演出活动) | 查看 | |
12 | 运动人员 | E-6-3 | 足球、棒球、篮球等职业运动员及其随行经纪人等从事运动领域工作的人员 | 查看 | |
13 | 特定活动者 | E-7-1 | 根据与韩国国内公或私机构签署的合同,从事法务部长官为提高国家竞争力而指定的特别需要引进的,具备专业知识、技术或技能的外国人才 | 查看 | |
14 | 特定能力者 | E-5-11 | 在科学、经营、教育、文化艺术、体育等特定领域,具有卓越能力的人员中被法务部长官所认定的人员 | 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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